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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迟迟不开业,会员充值的会费如何要回?
发布时间:2021-03-30 19:30: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9 ℃

女子在健身房买会员卡后预付了万元的会费,但是健身费一直没有营业,女子向健身房要求返还会费却被健身房以“会员卡一经出售,不得退卡、转卡”为由拒绝了,那么女子缴纳的会费该怎么要回呢?

健身房迟迟不开业,会员充值的会费如何要回?

2017年12月,某健身房公开宣传并发售会员卡,杜某与该健身房签订《会员协议》并预付会费12600元,但直至2018年7月,该健身房始终没有营业。杜某询问相关部门后了解到,该健身房未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杜某前往该健身房想要退款时,该健身房则以双方签订会员合同时,会员须知约定“会员卡一经出售,不得退卡、转卡”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杜某将该健身房诉至法院,诉请退还会费12600元。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杜某与健身房签订《会员协议》一份,会员卡起始日期为开业之日起,共计60个月,入会费为12500元,杜某当天即支付完毕会费。2018年7月,杜某因健身房未能如期开业,提出退卡、退款申请,健身房拒绝退卡、退款。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会员协议》属格式合同,健身房在与杜某签订会员合同时,会员须知约定“会员卡一经出售,不得退卡、转卡”,健身房在格式合同中免除己方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益,且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重要条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向原告杜某作出了明确解释,故该合同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被告健身房应依法向原告杜某返还会员费12600元。

问题1:什么是格式条款?

律师回答到:《民法典》在第496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存在三个明显的特征,第一个特征是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的;第二个特征是格式条款会被重复使用;第三个特征是格式条款一般是没有和对方进行协商的,这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问题2:本案中健身房在合同中写到的“会员卡一经出售,不得退卡、转卡”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无效?

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会员卡一经出售,不得退卡、转卡”是格式条款,但是这一条款免除了健身房方在合同中的义务,而排除了消费者方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公平原则,并且健身房一方也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提示或说明该条款,因此该条款是无效的。

问题3:本案中的服务合同为什么会被解除?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健身房一直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导致杜某不能根据服务合同来获得健身房提供的服务,而且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因此在该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是应当解除的,健身房方应当将会员费退还给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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