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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重男轻女欲离婚,法官庭前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1-03-03 20:03:1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81 ℃

妻子还患重病而没有治愈,丈夫就因受到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将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在经过法官的调解之下,丈夫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地撤回了起诉。上海婚姻律师指出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但这不能成为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理由,因为男女平等是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都强调的一个基本原则。

丈夫重男轻女欲离婚,法官庭前调解化纠纷

2010年6月19日,梁某某以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夫妻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刘某离婚。受理此案后,法庭工作人员立即到梁某某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刘某接到梁某某的离婚起诉书后,告诉法官自己和梁某某是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梁某某为家庭生活经常在外打工,刘某在家倾心尽力抚养两个女儿、照顾家庭,夫妻感情良好。现在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是梁某某存在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观念,加之刘某本人现在又患重病未愈,情绪不稳定,梁某某对刘某有嫌弃的意图。法官又在梁某某所在的村里走访调查,证明了刘某所说的情况是真实的。于是法庭工作人员当即打电话通知梁某某回家,经询问梁某某也证实了刘某所陈述情况基本属实。在梁某某家中,法庭工作人员对梁某某进行劝导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通过法律释疑及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梁某某深感愧疚,当即撤回了起诉,并向刘某当面道歉。一起家庭婚姻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即时化解。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梁某某有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这使得在刘某生育了两个女儿之后,就以此嫌弃刘某,并且刘某还患有重病,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梁某某的刘某的感情,但是还不能认定已经达到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梁某某的思想观念应当改变,同时还要对刘某尽到照顾的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沪律网指出:重男轻女的观念是不正确的,因为男女是平等的,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我国的婚姻法倾向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像本案中的被告还处在重病未愈的情况下,原告就因受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的影响而起诉离婚,是不合情理,也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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