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内和第三者同居生活,第一次被发现后,其保证会悔改,妻子也选择了原谅,但是后来妻子又发现丈夫和另一个第三者同居在一起,于是便将丈夫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和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到,男女一方在婚内出轨的行为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过错之一,也是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因素之一。
1996年1月原告黎某与被告朱某相识恋爱,2000年9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1年8月朱义认识了一女子蒋某,不久就同居在一起,被黎某发现后,朱某保证悔过自新,黎某原谅了朱某。2010年3月28日黎某发现朱某与一个姓唐的女人同居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原告黎某要求离婚,应予支持,被告朱某与他人同居其行为导致黎某在精神上产生了一定的痛苦,原告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经调解,被告朱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朱某两次在婚内和第三者同居,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其和黎某之间的夫妻感情,也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对黎某造成了损害,因此在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朱某应当赔偿黎某的精神损失费。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内出轨,并且和第三者同居甚至结婚的,违背了夫妻之间本应有的互相忠诚的义务,违背了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也严重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在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是应当判决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