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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用妻子的银行卡借款,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1-03-15 20:15:1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46 ℃

丈夫在借款时让出借人把钱打到妻子的账号下,在两人离婚后,女方是否需要对前夫的这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呢?上海婚姻律师结合下面的这个案例,指出在此情况之下,可以认定女方对其前夫的该笔借款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应当认定为男女双方共同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两人连带偿还这笔债务。

丈夫用妻子的银行卡借款,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10月,徐先生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向朋友王先生借款18万元,王先生根据徐先生的要求当天将18万元汇至徐先生妻子熊女士的银行账户上。徐先生出具一张22.3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到期还款22.3万元,其中4.3万元为借款利息。期间,王先生因病去世,该债权转让至陈先生名下,并由借款人徐先生重新签字出具借条。法庭上,熊女士表示,她本人对于丈夫徐先生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只是银行卡给了丈夫徐先生使用。2019年11月,她曾和前夫徐先生一同去银行想要用银行卡里的钱归还部分欠款给债权人陈先生,但因为陈先生起诉前夫和自己,导致该银行卡被法院冻结。熊女士认为,自己与徐先生已经离婚了,也没有使用该笔借款,所以不负有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予支持,但债权人陈先生主张22.3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因王先生只转账18万元至熊某账户,4.3万元为预先计算的利息,故只能支持陈先生18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请。故判决,徐先生和熊女士二人共同承担18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还款责任。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借款是转至熊女士账户,且熊女士在得知该笔借款后曾与徐先生一同去银行准备还款,可以确认双方在婚姻期间财产系共同使用和支配,可以推定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因为所涉借款是转入到熊女士的名下,并且熊女士曾和前夫徐先生一同去银行想要用银行卡里的钱归还部分欠款给债权人,因此可以认定熊女士是默认了这笔债务属于其和徐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两人已经离婚,熊女士也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沪律网提示:我们应当注意的是不仅仅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既可以是明示的方式,比如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比如夫妻一方默认另一方所借的债务,主动和另一方一起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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