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儿子跟随父亲生活,母亲也不承担抚养费。当儿子成年考上大学之后,父亲认为儿子已经成年了,所以自己也不用再承担抚养义务了,便拒绝再支付儿子上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虽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持续到子女成年为止,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子女尚需接受教育,经济上还不能完全独立时,父母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抚养义务,给予子女经济上的帮助。
殷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合离婚,当时双方约定,殷某随父亲生活,其母则不承担殷某的抚养费。殷某一直与父亲和奶奶共同生活,其抚养费、教育费由父亲承担。随后,殷某参加高考被上海一所大学录取,但大学每学年的学费需要1万元,第一学年的课本费、住宿费和保险费等还需要3260元。然而,殷某的父亲却认为,当初离婚时虽然约定儿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都由他来承担,但儿子现在已年满18周岁,作为父亲,自己已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此外,自己还要赡养母亲,所以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承担儿子的教育费和生活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殷某虽然已年满18周岁,并且已接受高中以上学历的教育,但就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刚年满18周岁、尚在校就读的学生并不具有自食其力的能力,要求其完全以自己的能力筹集教育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的。所以,法院认为,原告殷某的父母应当在其刚进入大学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能逐渐适应社会。另一方面,原告殷某本人也应当在学习之余通过申请助学金、勤工俭学以及教育贷款等方法,逐渐学会独立,不再依赖父母。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殷某的教育费用和生活所需,以及其父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被告殷某父亲给付殷某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1.5万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虽然认定殷某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但是从客观情况来看,殷某在上大学后在经济上仍然无法独立,尚还需要父母给予经济上的帮助,而且殷某的父母在离婚时是约定殷某由其父亲抚养的,所以殷某的父亲仍然应当给予殷某一定的教育费和生活费,帮助殷某能够完成学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沪律网提示:父母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通常是直到子女成年为止。而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往往在子女成年之后,还需要承担抚养义务,因为子女在成年后往往还需要接受教育,在经济上还不能达到完成独立的程度,还需要父母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