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多年,但也一直没有离婚,妻子因为没有生活来源,并且体弱多病,无奈之下只得将丈夫告上了法院,要求丈夫对自己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婚姻律师解释到,夫妻之间互相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当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是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的。
张某与杨某系夫妻,先后生育了3个子女,后因一直在老家相夫教子的杨某与退休在家的张某发生争执,张某一怒之下离家分居生活。多年来,双方一直处于冷战状态,互不来往。如今,体弱多病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杨某,生活陷入窘境,无奈之下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每月给付扶养费406.5元。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有法定的扶养义务,现杨某无生活来源且体弱多病,而张某有固定的退休工资,有相应的负担能力,应从每月退休金中支付一定扶养费给杨某。但杨某要求过高,遂判决张某每月给付300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以3个孩子有赡养能力、杨某有土地耕种等理由上诉,请求法院改判。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杨某是合法夫妻,杨某需要扶养,张某有义务。子女有赡养能力,并不能否定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本案中张某和杨某虽然已经分居多年,互不来往,但是两人尚未离婚,夫妻关系一直存在,因此当杨某患病并且没有生活来源时,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支付杨某相应的扶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沪律网提示:夫妻之间互相需要承担扶养义务,即当其中一方因为经济困难或者患病而陷入困境时,另一方应当给予帮助和扶持,如果在行为上不能给予帮助的,那么就应当以支付扶养费的方式来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