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后,两人的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是随后男方却发现孩子的姓名被前妻修改了,因此男方认为女方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就修改孩子的姓名,侵犯了自己对孩子的监护权,于是将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把孩子的姓名改回去。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子女的姓可以跟随母亲,也可以跟随父亲,在子女自愿的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是可以变更子女的姓名的。
王先生在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前妻抚养。后来,王先生发现前妻将孩子的名字改变,不随自己的姓氏。王先生认为孩子的姓名是双方在离婚前共同约定的,前期未经过协商就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请求法院判决把孩子的姓名恢复到原来的名字。王先生的前妻则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变更姓名是孩子自己的权利,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权利,孩子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名字。变更孩子的姓名不会损害父母任何一方的利益。而且孩子使用这个姓名已经一年多了,孩子的学籍、档案、老师和同学都已经熟悉现在的名字,如果变更对孩子不利。法院认为,姓名权是每一位公民的身份权。公民有使用、变更自己姓名以及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的权利。王先生的孩子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且王先生未提供自己的孩子不同意将其姓名变更的相关证据。王先生认为被告未经自己的同意变更孩子的姓名侵犯了其监护权,理由不足,故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本案中王先生指出前妻将孩子的姓名改变是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但是在王先生和前妻离婚后,孩子是由前妻抚养的,因此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都应当由前妻来行使,所以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沪律网提示:子女姓名中的姓可以跟随父亲,也可以跟随母亲,而子女姓名的修改往往需要父母双方的同意,但是当父母离婚后,子女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的,该方父或母也可以在子女自愿同意的前提下,直接修改子女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