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了近十年的一对夫妻,在育有一个女儿之后,妻子又生下了一个儿子,但是当一家人都还沉浸在喜悦中时,妻子却抱着儿子离家出走了,丈夫经过调查后发现妻子所生的儿子居然是婚内出轨的私生子,丈夫气愤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承担自己的损失。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夫妻在一方出轨并和他人生育子女,属于法定的过错,可以承担法院判决离婚以及要求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2005年,李先生在打工时与王女士认识相恋,并同居生活,2006年生下一女。2008年,两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李先生发现妻子很少关心照顾女儿。因李先生婚后经常外出跑业务,与妻子聚少离多,二人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一直不好,还曾经闹过离婚。2014年2月,王女士生下儿子。喜出望外的李先生从打工地赶回老家,并准备在儿子满月后办理户口。就在他办理户口的路上,突然接到母亲打来电话,称自己的妻子抱着儿子离家出走了!李先生赶忙赶回妻子娘家,询问相关情况。此时,他方得知,趁李先生外出打工期间,王女士曾与一名周姓男子来往密切。此时,李先生开始怀疑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后来李先生跟王女士家人说要带着儿子去做亲子鉴定,王女士也同意了。后亲子鉴定结果证明,李先生与这个孩子无亲生血缘关系。得知真相的李先生,一怒之下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结束婚姻关系,并要求王女士赔偿其怀非婚生子孕期李先生所支付的营养补助费3万元,住院生产手术费3千元,DNA鉴定费3千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8.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且王女士对李先生隐瞒该事实,导致李先生误对李小刚进行了抚养。经亲子鉴定确认李先生与李小刚无亲生血缘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父母子女的关系,应由王女士携带抚养,自行负担全部抚养费用,并赔偿李先生支出的营养补助费5千元,垫付的医疗费3千元、鉴定费3千元,共计6千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5万元共2.6万元。对于两人婚生女,法院判由原告李先生携带抚养并由被告王女士每月支付婚生女生活费500元。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本案中王女士在婚内出轨,还和第三人生育儿子,并且对丈夫隐瞒了真相,这属于重大的过错,这对丈夫一家人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也直接导致和丈夫的夫妻感情破裂,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指出:《婚姻法》虽然没有将夫妻一方出轨并且和他人生育子女这一过错纳入到第四十六条的情形,但是从实践中来看,这一过错的严重性也极大,在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也应当因此获得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