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些年来物价的不断上涨,以及到省城读书的花费更大,父母离异的小宇(化名)在找母亲增加抚养费遭到拒绝后,便将母亲告上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酌情增加了抚养费的数额。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到,父母离婚后,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的数额,是会随着客观情况的改变而适当地减少或增加的。
17岁的小宇父母早在2006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随父亲生活,母亲陈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并承担原告教育、医疗费的一半。2015年2月,原告起诉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审时度势,主持调解,原告及父与母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陈某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400元,并承担医疗、教育费的一半。近五年过去了,如今原告已17岁,在合肥市某技校读书,日常生活开支、住校费用加大,深感经济困难、难以为继。于是,找母要求增加抚养费,谁知遭到“亲妈”的严词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具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小宇诉被告陈某抚养纠纷一案,法院曾两次判令、调解处理,现因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物价上涨、在省城读书等原因,生活费用加大是客观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较高。鉴于被告已再婚,组成了家庭,生育了子女,支付费用的能力有限,参照被告经济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被告650元较为妥当,同时,承担原告医疗、教育费的一半。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虽然原告提出的被告需要增加抚养费的数额确实于法有据,于情合理,但是原告所主张的数额较高,超出了被告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范围,因此法院酌定被告适当地增加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沪律网指出:抚养费的增加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要性条件,抚养费的增加应当是出于必要的前提,即是因为相应的客观情况的变化,确有必要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二是适当性条件,即抚养费增加的数额应当是在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