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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华侨与内地公民协议离婚登记程序
发布时间:2017-07-06 02:0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2 ℃

法律依据: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办事程序:审核--受理—填表—调解—审批—收费—发证

申报资料:
1、内地居民: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离婚介绍信。
(3);
(4)。
2、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居住国颁发的永久居住证(绿卡);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3、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4、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承诺时限: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表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离婚协议书

说明:1.在没有正式提交之前,该审批可以修改和删除;正式提交以后,将不能修改和删除。
2.在前一个项目没有审批完毕之前,不可以进行同一项目的第二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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