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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瞒妻买房被两任妻子瓜分并承担万元诉讼费
发布时间:2015-10-25 07:25: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77 ℃

关于婚前婚后的财产分配一直饱受争议。最近法院受理了一桩案件,一男子在跟前妻尚未离婚前瞒着妻子购置一套房子,与现任妻子结婚后,现任妻子支付了32万元取得了该房产50%的产权。前妻知道该房子的存在上了法庭,最终,该男子失去所有房产份额并承担此案件受理费2万元。

离婚前瞒妻买房被两任妻子瓜分并承担万元诉讼费

陈女士与前夫林某1992年结婚,因感情破裂于2002年选择离婚。在离婚前两个月,林某瞒着妻子购买了一处房产。10多年后,因房屋拆迁,林某和其现任妻子方女士乐享其成。不料陈女士不知从何处得知该房系自己与前夫离婚前前夫买下的而要求分房遭阻,后一纸诉状将林某和方女士告上了法庭。

双方就陈女士提起诉讼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房产该不该分、怎么分等问题上提出了不同意见。陈女士提出,该房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己也应享有该房产的份额。而林某未经自己同意将讼争房产的50%赠予方女士,赠予应属无效。

对此,现任妻子方女士提出异议,她认为,当时陈女士和林某离婚时双方协商并无异议,此房屋是自己付出了32万余元才拿刀的50%份额,且产权证上确认自己占有50%。她还提出,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提出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认同了前妻陈女士和方女士的说法,判定该房产50%归前妻陈女士所有,50%归现任妻子方女士所有,而丈夫林某不享有该房产份额,而且需要承担此案件的诉讼受理费用近万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婚姻法相关条例规定:婚前财产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

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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