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婚内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如果不是因为女方出轨或者不让男方回家等重大过错的,男方提出离婚则需要支付75万元补偿以及相应的利息。半年后,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则依据该“保婚”协议要求男方支付相应的补偿,但是这份“保婚”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
阿美和阿军(均为化名)本系夫妻。后来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阿军和阿美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两人为了确保协商成果“落地”,还签订了“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阿军提出离婚,则阿军要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谁知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阿军又到法院来起诉离婚,阿美开庭时当即表示同意离婚。双方调解离婚后,阿美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军按协议向其支付补偿款。对此,阿军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所以阿美才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但阿军未能举证。阿军还辩称该约定属于为离婚设置障碍,其目的是使阿军不敢离婚、不能离婚或使阿军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离婚,应属于无效约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关于支付75万元补偿款及利息的相关约定是属于以巨额补偿来限制阿军的离婚自由,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约定,故法院判决驳回阿美的该项诉讼请求。阿美随后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阿美的上诉。
问题1:什么是“婚姻自由”?
律师解释到: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婚姻自由”不仅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夫妻一方只要认为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了破裂的程度,就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只要能充分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的,那么法院就会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来威胁或者强迫对方不得离婚,同样的提起离婚的夫妻一方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对方离婚。
问题2:本案中阿美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会被法院驳回?
律师回应到:由于阿美和阿军所签订的“保婚”协议,是限制了阿军的离婚自由权,即根据协议的内容,阿军只有在阿美存在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才能提出离婚,这意味着如果阿军不能证明阿美存在重大过错的,即便阿军认为两人的感情已经破裂了,也不能提出离婚,否则就需要承担巨额的补偿,这对于阿军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该协议的内容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无效的,阿美也不能基于阿军提出离婚而要求阿军承担相应的补偿。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到:“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男女双方不管是在结婚还是离婚时,都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婚姻自由权,同时在婚内也要互相尽到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像本案中的“保婚”协议所列的“存在第三者或不准回家入住”都是有违夫妻忠实义务和不互相尊重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