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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装自杀后女友为救人而溺水身亡,男子获刑12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21-04-13 20:13:3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99 ℃

一男子在和女友吵架后,想用跳河自杀的方式来威胁女友,女友在收到男子的信息后,跳进河里准备救男子,但是男子反而却拖拽着女友将她拉进了深水区,女子的尸体在几天后才被人打捞上来,男子也因为自己的行为被判刑12年6个月。

男子假装自杀后女友为救人而溺水身亡,男子获刑12年6个月

李某经人介绍后和大自己11岁的女子孙某成为情侣,虽然有年龄差距,但两人在相处过程中除了因李某会赌博而拌嘴外,还算融洽。2019年2月的一天,两人再次因为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里有前几天赌博信息而发生了口角,孙某一气之下离开饭店。被女友扔下的李某觉得自己很没面子,在步行回家路过淮安里运河常盈桥附近时,产生跳河吓唬女友的想法,便告知女友自己在大运河跳河,在录制准备跳河的视频发送给她后,李某从桥栏杆上下来并翻过护栏进入里运河,从浅水区走至南桥墩北侧深水区。李某并不想跳河自杀,当他自己走到深水区时,他紧紧抓住桥墩处一个凸起的钢筋,等待女友的到来。果不其然,在水中的李某听到女友孙某在岸上的呼喊声,但他并没有回应,而是装作自己已溺水,没有任何反应。站在岸上的女友孙某见状,也顾不得自己不会游泳,跳入河中,准备拉李某上岸。此时的李某似乎听到孙某一句“要死就一起死”,于是采用拖拽的方式强行将孙某拖往深水区。很快,二人在水里失去平衡,李某抱住钢筋将头伸出水面,被人拉上水面,而大他11岁的女友孙某则被湍急的水流冲走,直到几天后,孙某尸体在常盈桥东侧中州岛附近被发现。经鉴定,孙某符合溺水身亡。今年,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淮安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问题1:李某为何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指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一开始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在孙某跳入河中中,李某在只认为听到孙某说“要死就一起死”后采用拖拽的方式强行将孙某拖往深水区,这直接导致了孙某的溺亡,李某的行为与孙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既有杀人的故意,又有杀人的行为,因此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题2:如何看待孙某为了救李某而在知道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跳入河里的行为?

律师解释到:从刑法的角度看,孙某因为受到李某的欺骗而跳入河中准备救李某,却不想反而被李某给淹死,孙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虽然和孙某最终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不影响对李某的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

问题3: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是否合理?

律师表示:《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而没有判决李某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孙某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因素,因此没有对李某进行过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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