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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饮酒后坠亡,同桌饮酒的朋友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21-04-21 20:21:3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69 ℃

逢年过节,免不了聚餐喝酒,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喝酒,有的人喝酒后会出现各种身体不适的症状。而且,很多的酒局都是“人情局”,不喝酒显得“没有人情”,但是在下面这个案子中,几个朋友喝完酒后一个朋友坠亡,而一起喝酒的几个同伴都被判决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男子饮酒后坠亡,同桌饮酒的朋友被判担责

孟某跟被告薛某、马某、刘某、陈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之后又前一酒吧。其间,马某有事先行离开,陆某应陈某之约来到酒吧。后来,孟某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冲突。为了孟某安全,陆某驾车载孟某离开酒吧后将其放在路边后返回,并向陈某等人错误告知位置,导致他们没找到孟某。次日凌晨,孟某于下车地点附近某小区坠亡。意外发生后,孟某的家属将薛某、刘某等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作为成年人,连续饮酒未能控制酒量,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薛某、刘某、陈某知道孟某饮酒过量,但未尽到劝说义务;陆某在孟某与他人发生冲突后送孟某离开,属于对负有照料孟某义务的薛某、刘某、陈某的帮工行为,陆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孟某已饮酒过量,但仍将其放置路边,孟某最终坠亡,陆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孟某对自身死亡承担70%的责任,薛某、刘某、陈某对孟某的死亡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孟某家属6万余元,陆某对薛某、刘某、陈某应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薛某、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问题1:薛某、刘某、陈某所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律师回答到: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薛某、刘某、陈某三人在孟某喝醉后没有妥善地照顾好孟某,导致孟某发生坠亡的意外,因此三人对孟某的死亡存在着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薛某等三人也没有极力地劝酒或者是故意地灌酒,所以其所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并非孟某死亡的全部责任,而是像法院所判决的每人承担10%责任。而陆某同样地存在着重大过失,应当和薛某等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2:喝酒前签订“免责声明”是否有用?

律师指出:在现实中,出现了“聚会免责声明”,即共同聚会的当事人约定酒醉后发生任何意外都由自己担责,但是如果其中有人饮酒后发生意外的,像本案中薛某、刘某、陈某和陆某一样,存在没有妥善照顾醉酒者的过错或过失的,则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是不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影响的。

问题3:那么本案给我们的警示是什么?

律师认为:从《民法典》的角度看,如果同桌喝酒的人有极力劝酒、灌酒以及酒后没有对醉酒者进行妥善照顾等情形的,那么就需要承担过错的侵权责任;如果同桌喝酒的人没有上面这些情形,不存在过错,并且和醉酒者发生意外没有因果关系的,那么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没有部分同桌喝酒的人有过错行为的,那么只由这些存在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他没有过错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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