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开房后,女方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却不想所谓的男友已经早就结婚了,女方引产后将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男方承担自己引产造成的人身以及精神上的损失,还要求男方赔礼道歉。没想到男方也将女方告上了法院,原来女方曾经张贴过男方的寻人启事,男方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那么法院是怎么审理的呢?
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男友廖某,当晚就与廖某开房发生了关系。一个月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还得知自己莫名其妙就成了“小三”,于是将男方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廖某向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万余元。不料,男方却反诉她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廖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他停在自家小区里的宝马轿车遭人损毁,并提供线索称王某有作案嫌疑。王某在配合民警调查时称,她只是在廖某所住的小区里和他的汽车上张贴了寻人启事,并没有破坏车辆。廖某认为王某以“寻人启事”的方式对他进行污蔑、侮辱、诽谤,并将“寻人启事”贴到了他所经营的店面和他居住小区的电梯口,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意,对他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他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害,并公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在已婚情况下,仍与王某建立恋人关系,致其怀孕引产,对王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廖某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王某的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应当预见自己未婚先孕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所受损害存在一定过错,自负一定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廖某不能提交证据证实王某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判决廖某向王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45万元。廖某不服判决上诉,提起上诉。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廖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晓事情败露后将身败名裂。因此,即使廖某因为与王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败露而受各方面的影响,也完全是咎由自取。虽然王某在廖某车上及其居住的小区张贴“寻人启事”,但内容不存在侮辱或诽谤情形,应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廖某的名誉权。王某本身也存在着过错,从而导致了自己未婚先孕的后果,故法院对她要求廖某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如果看待廖某在已婚的情况下,还和王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廖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和王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向王某隐瞒了自己有配偶的事实,廖某的行为是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不仅对自己的妻子造成了伤害,也是对王某造成伤害。
问题2:廖某以王某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什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释到:对于名誉权,《民法典》在第1024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廖某认为王某张贴寻人启事是对其进行了污蔑、侮辱和诽谤,但是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廖某的举证不足以达到证明王某的行为是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情于理,王某之所以采用这样的行为都是因为廖某自身犯下的错误所致,因此廖某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3:王某最终能够获得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廖某在隐瞒自己已婚事实的情况下,和王某发生关系,并且成为情侣,王某还因此怀孕,在王某得知真相引产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廖某承担相应的赔偿。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廖某的行为明显存在着过错,对廖某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较大的伤害,所以应当赔偿王某相应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