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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准予离婚六个月后,妻子再次起诉仍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4-02 21:02: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89 ℃

一对夫妻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而吵架,妻子无法忍受后,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法院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六个月后,妻子再一次起诉离婚,但同样的,法院也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明确指出,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就应当承担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法院就不会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准予离婚六个月后,妻子再次起诉仍未获支持

云某在16岁时被父母包办与房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随后生育一儿一女。由于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云某发现房某性格暴躁,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房某对云某事实家庭暴力。云某念及孩子还小,需要父母的关爱,对房某的家暴行为多番忍让,房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2018年6月,两人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房某对云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至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9年1月9日房某到云某居住的地方闹事,并殴打云某。云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两人不准离婚。但是云某认为在作出判决后6个月,双方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再无和好可能,于是再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应相互谅解,和睦相处,但双方对于婚姻中出现的问题都未能正确对待,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双方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为了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且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云某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过了六个月,又再一次起诉离婚,但是在这一次仍然没有证据证明其和房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法院仍然是不支持云某的诉讼请求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沪律网指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当事人离婚后的六个月内,起诉离婚的夫妻一方不能再一次基于同样的理由来起诉离婚,这是为了避免法院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纠纷问题而不断地需要审理同一个案件,从而浪费过多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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