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两人都同意离婚,但是都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法院结合案件的诸多客观事实,最终认定孩子由女方抚养。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到父母离婚时,已经和子女生活了较长时间的父或母一方可以优先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是因为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
凤某诉称:自己与高某系夫妻,在2007年7月生育一女儿。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高某的小孩子脾气彻底暴露,经常无理取闹,无法正常交流。自己在部队服役,一有机会就出来看望女儿,并为女儿购置衣物,带出去玩,另外自己在部队服役期间每月支付给女儿抚养费1500元左右。然而高某贪玩,对自己支付的抚养费也不花在孩子身上,对孩子学习不重视,而且到部队闹腾,导致自己损失巨大。两人现在无法交流与沟通,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故起诉离婚,并且认为女儿应当跟随自己生活。被告同意离婚,但表示女儿应当由自己抚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凤某和被告高某均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对婚姻现状的不满和失望,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经本院调解双方仍坚持离婚,因此,应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双方的女儿自出生后长期随其母亲高某及其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已适应现有的生活教育环境,作为女儿由其母亲高某抚养也更方便和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同时其外祖父母均已退休,也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其健康成长。且如果婚生女跟随凤某生活,则需要更换生活环境,需要一个较长的重新适应的过程,因此,从以上各种因素考虑,女儿由被告高某抚养更有利于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凤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同时,因凤某长期在部队工作,转业时已是副团级,而高某作为军属为照顾婚生女对家庭付出较多,且目前的工资水平每月不足1500元,亦无固定的房屋,常年和其父母在一起居住,因此,离婚后生活较凤某困难,凤某应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金,具体数额法院酌定为20000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本案中凤某和高某都想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从客观来看,女儿一直由高某及其父母抚养,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状态,如果由凤某抚养就需要改变生活环境,需要较长的适应时间,因此从保护女儿权益的角度出发,两人的女儿根据高某生活,由高某抚养更合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沪律网指出:在本案中,法院还判决凤某给予高某一笔适当的经济帮助金,从客观上看这是因为高某在离婚时生活上相比凤某而言,是比较困难的,并且还需要在离婚后抚养女儿,经济压力是比较大的;从法律条文上看,这也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一种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