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感情不合,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对妻子和女儿也不闻不问,妻子因患上心脏病,需要手术治疗,无奈之下只好向亲戚们借钱,但是过了还款期限,妻子无力偿还债务,亲戚们便将这对夫妻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亲戚们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本案的债务虽然是妻子以个人名义所借,但是基于该债务是妻子治病所需,所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也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何某某和孙某某二人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妻子孙某某被诊断患风湿性心脏病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丈夫何某某遂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何某某很少回家,而且对孙某某的疾病以及女儿的生活也不闻不问。孙某某病情加重,急需手术治疗,何某某不管不顾,孙某某无奈之下,向薛某某等14名亲戚借款48600元用于治病。但到了还款的期限,孙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薛某某等14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何、孙夫妇二人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某因患病而向薛某某等14名亲友借款用于治疗疾病,其借款手续齐全、理由正当、用途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某应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清偿。本案借款在被告何、孙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应属被告何、孙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当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夫妻二人向14名亲友偿还借款本息。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孙某某在何某某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情况下,向亲戚借钱用于治疗自己的疾病,这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正常支出,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所以即便孙某某是以自身的名义借的钱,何某某也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如果从最高院出台的新的司法解释看,孙某某因看病而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本案发生的时候,该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是基于当时已有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同样应当将本案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