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恋爱两年后,女方拉黑了男方,男方联系不上女方,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女方则认为男方给自己的钱是无偿赠与,而不是彩礼,所以自己不用返还。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恋爱过程中,男方对女方无偿赠与的财物和彩礼的确存在区别比较困难的问题,那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是如何来认定的呢?我们且看下面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
陈某起诉称,自己和吴某于2017年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吴某就带领之间去她家,商量谈婚论嫁的事宜。为此,陈某共给付合计8.68万元彩礼钱给吴某。吴某拿到彩礼钱后,对陈某态度大变,拉黑微信、电话,躲着陈某,也不跟陈某进行沟通。陈某与吴某从认识到结束关系,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陈某表示自己本身是个贫困户,家庭极其困难,该8.68万元彩礼都是从亲戚朋友那借用的,彩礼给付是基于婚约的约定,吴某这种不跟自己进行结婚,却霸占其彩礼的行为于法不容,该彩礼应当归还。经催要多次,吴某仍然拒付。吴某辩称,自己与陈某不存在婚约关系,也未明确收受陈某的彩礼,不存在返还彩礼的情况,应当驳回陈某告的诉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恋爱期间,除原告给付被告的金手镯和较大额转账外,还有示爱特殊含义的转账。对于具有示爱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元、99.99元应当认定为无偿赠与,且原告自认很多金额都是原告自愿支付的,不应认定为彩礼范围,原告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对于原告给付被告吴某较大额转账合计23450元,即使是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的生活费用,但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从法律意义上可能理解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不能达到给付钱款一方所追求的缔结婚姻为目的时,该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上的意义及效力,故应当予以返还。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确认恋爱关系有两年多,在两年多的恋爱过程中,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出租房中共同生活,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款项亦有部分是用于双方消费支出,同时被告也曾给原告发过红包、转过账,故综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由被告吴某返还原告15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吴某已经明确表示要和陈某商量谈婚论嫁的事,陈某为此也给付了相应的彩礼款,但是从本案的证据来看,陈某所诉请的8.68万元彩礼中并非都是彩礼,其中有一部分是无偿赠与,是不能主张返还的,而对于可以认定属于彩礼的部分,吴某是应当返还给陈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我们应当注意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自愿无偿赠与和彩礼的区别,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在通常情况下,男方基于婚约或者出于与女方谈婚论嫁的目的所给付的较大数额的财物,是可以认定为彩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