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父母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是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那么对于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是否享有探望权呢?上海婚姻律师结合下面的这个案例,来说明探望权不仅适用于父母离婚后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形,而且也适用于父母一方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情形。
赵某与王某认识并开始同居,但是因为王某已经结婚,两人也一直没有结婚。随后赵某产下一子取名赵某某,赵某某出生后一直由赵某抚养。由于赵某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赵某将赵某某交给王某抚养。随后,两人达成一份协议,内容为:“小孩由男方抚养,女方断绝母子关系,男方补助女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双方互不来往,女方不得来探望小孩。如一方违约,归还男方全部补助金,小孩由女方抚养。希双方共同遵守此协议。”在该协议的下方王某书写了“每个月看一次小孩”字样。此后,因王某未能让赵某探望赵某某而引起纠纷。于是,赵某起诉要求王某保障其对儿子赵某某每月两次的探视权。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抚养赵某某,系双方真实意思一致的表示,应予准许。但协议内容约定“女方断绝母子关系”系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无效。根据法律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且被告在协议落款下方也书写了“每个月看一次小孩”,故被告应保证原告对子女探望权的实现。鉴于双方的约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原告每月探望儿子赵某某一次。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本案中,虽然赵某某是赵某和王某所生的非婚生子,但是两人和赵某某之间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当赵某某由王某抚养时,赵某也可以对赵某某行使探望权,王某不能以两人签订的协议为由来拒绝赵某行使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沪律网指出:《婚姻法》虽然只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从探望权的内涵出发,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也应当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