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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却被法院认定不属于彩礼
发布时间:2021-04-19 21:19:5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36 ℃

一对婚外情的“情侣”在交往后,女方将男方拉黑不再联系,男方则起诉称女方需要返还自己彩礼,但是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男方所称的彩礼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恋爱过程中,男方赠与给女方的财物并不是都可以在分手后要求女方返还的,只有证明为彩礼的部分才可以主张返还。

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却被法院认定不属于彩礼

陈某诉称:其与李某以恋爱方式交往,李某以结婚为由,需收26000元作为礼金,李某收了礼金后以诸多理由未与陈某结婚,并将陈某的联系方式均拉黑,陈某也再也联系不上李某。于是陈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返还26000元。被告李某辩称,自己与张某是合法夫妻,虽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但并未离婚。被告与原告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是事实,被告也明确告知原告,被告与张某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并未离婚,但原告仍自愿与被告保持男女关系,家庭其他人员均不知晓。被告没有向原告承诺过所谓的“婚约”或“结婚”,双方不存在婚约关系。原告诉请被告以结婚为由收取礼金毫无事实依据。两人交往期间,双方虽有经济往来,但均用于共同玩耍消费,不存在什么礼金,更不存在返还之债,且原告家房子装修时,被告曾取现给原告1500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相识并以朋友关系进行交往,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曾经约定缔结婚姻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订婚仪式,故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婚约关系。按照民间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本案中,原告认为其通过银行和微信给付被告26000元为彩礼,但其未提供双方为恋人关系和转账给被告的款项作为彩礼的证据,据此,原告实际给付被告的21800元款项不能认定为原告送给被告的彩礼,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6000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李某和在陈某恋爱的期间,还没有和张某离婚,因此从客观上看,陈某和李某之间不太可能存在婚约,也不太可能谈婚论嫁,因此陈某诉称的李某需要返还彩礼,缺乏证据来证明,所以陈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彩礼是一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因此给付彩礼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受彩礼方返还彩礼的,首先应当证明相应的财物系彩礼,即需要有婚约的存在,或者能够证明双方明确表示了谈婚论嫁的意图,给付方从而给付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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