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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求男方按离婚协议办理房屋登记,男方诉称自己受胁迫
发布时间:2021-04-27 21:27: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69 ℃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的时候约定房屋该女方所有,但是女方在找前夫办理房屋登记时遭到了前夫的拒绝,女方只能诉至法院,但其前夫以自己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胁迫为由而提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反诉。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到,像本案的情形,男方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胁迫,并且要证明到足以让一般人信服的程度,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女方要求男方按离婚协议办理房屋登记,男方诉称自己受胁迫

单某诉称其和孙某本系夫妻离婚,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孙某自愿放弃婚内购买的房屋一套,现自己准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要求孙某配合签字,孙某拒绝配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孙某辩称并提起反诉称:两人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单某胁迫签订,现申请撤销该协议,并提供了几段录音。法院审理后,发现被告孙某提供的证据录音仅两段在离婚协议签订当天,且其内容无法证明被告孙某收到原告单某的胁迫,其余录音均发生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后,故被告孙某无法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对原告单某要求被告孙某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孙某以签订离婚时自己受到胁迫为由而提起反诉,申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从其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自己受到了胁迫,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财产分割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男女一方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其中一方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被欺诈和被胁迫的情况;第二、是受欺诈或受胁迫的一方提起的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第三、该方提起诉讼的时间为协议离婚后的一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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