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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四次起诉离婚都未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1-04-12 21:12: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90 ℃

一对夫妻之间因为感情矛盾而经常争吵甚至打架,妻子先后四次起诉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每一次都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因此,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只有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继续维持当事人的婚姻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那么才会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

妻子四次起诉离婚都未获法院支持

曹某诉称,自己和李某系夫妻,但是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矛盾不断,经常因李某不务正业,打游戏吵架。李某也经常对自己实施家暴情形,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结合曹某提供的证明,进行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解和信任,面对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没有正确对待和处理,致使生气打架现象的发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在此之前,原告的第一次离婚诉请,虽经法院以准许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但恰好印证了其夫妻感情已经出现破裂的事实。原告的第二次、第三次离婚诉请,虽均经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也进一步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进一步疏远,夫妻感情已经达到了严重破裂的程度。但是,基于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又生育一子,且婚生子尚未成年,草率离婚势必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原被告应谨慎行使离婚权利。因此,法院仍然认为原被告维系夫妻关系的感情基础依然存在,和好仍有一线希望,本案应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曹某先后四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都没有判决离婚,主要原因在于结合曹某提供的证据还不能证明其和李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并且法院也是出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家庭关系稳定的目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最关键的是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完全破裂,这一方面要求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另一方面又给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同时应当避免法官对是否应该判决离婚所形成的主观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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