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结婚,父亲除了给儿媳彩礼之外,还给了儿媳一笔钱,让她用于和自己的儿子购买婚房所用,但是当父亲知道儿子和儿媳已经离了婚,便将儿媳告上了法院,要求儿媳返还这笔钱。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的这笔钱虽然不是彩礼,但也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条件不能达成时,这笔钱是应当返还的。
张某诉称:姜某系自己儿媳,2011年自己的儿子张某某与被告要结婚时,准备买婚房,原告自愿拿出70000元打到被告的账户上,当作他们购买婚房的预付款,但房子一直未购买,现被告已与原告儿子离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70000元。被告姜某辩称:涉案70000元系亲属间的财产赠与。被告于2011年10月与原告之子张某某准备结婚时,原告给了被告60000元彩礼,又因当时被告提出的结婚条件是买房才能结婚,原告没有能力买房,所以就给了被告70000元,并直接打到被告卡内,这是原告自觉、自愿、无条件的赠与。现在这70000元已经用于被告生孩子、买化妆品及日常生活花销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张某某与被告姜某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告在其子与被告登记结婚前除交付被告60000元彩礼外另交付被告70000元用于日后购房所需,其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行为是附特定条件和约定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所赠与的款项具有特定的用途即用于购买房屋,并以其子张某某与被告姜某会结婚且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该赠与行为所附的特定条件及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对于原告之子与被告来讲,结婚以及购买属于二人的房子是完全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现原告之子与被告已经离婚,涉案款项亦未用于购买房屋,用该款购买属于被告和原告之子的房屋亦成为不可能,故原告有权撤销赠与,要求被告返还赠与的财产。被告提出该款已用于日常生活花费的意见,该陈述与其在法院审理的原告之子张某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的陈述不一致,且即使该款确已用于生活消费,亦不构成其对涉案款项不予返还的理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姜某本返还原告张某70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本案中张某所诉称要求姜某返还的70000元,虽然不是彩礼,但是也是专门用于姜某和张某某在结婚后购房所用,因此应当看做是对姜某和张某某的两人共同的赠与,当姜某和张某某离婚后,涉案款就不可能再实现其本应实现的目的,因此张某可以要求姜某返还。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的涉案款虽然已经完成转移,但是原告在赠与被告涉案款时附带了特定的要求和条件,即该涉案款需要用于被告和原告之子购买婚房所用,那么当被告和原告之子离婚后,被告就不可能再履行该赠与所附带的义务,所以原告作为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