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男方指出女方需要返还自己在结婚时给女方的彩礼以及金银首饰,但是这对夫妻已经在结婚后共同生活了将近三年的时间,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存在男方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无论两人的婚姻存续时间是长还是短,彩礼都应当适当地返还一部分给男方。
2015年6月,王某与高某经媒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后王某在“小看”时给付高某礼金2222.50元,在“看门头”时给付高某礼金22222.50元,后高某还礼给王某某222.50元。在举行结婚仪式时,王某给付高某结婚礼金68000元。王某与高某随后领取结婚证,并生育一女王某某。后王某与高某因琐事产生矛盾,高某于2018年8月1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判决王某与高某离婚,婚生女王某某现随高某生活,王某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10800元。王某在婚前为高某购买了铂金钻石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手镯一个。王某母亲系当地贫困户,患有尿毒症,王某与其母亲2015年识别为贫困户并建档立卡,至今仍未脱贫。王某现将高某告上法院,要求高某返还彩礼95945元,以及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金手镯。法院认定:王某与高某举行结婚仪式到产生矛盾,双方共同生活近两年八个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婚后育有一女,但考虑到王某家庭在2015年识别为贫困户且至今未脱贫等因素,酌定高某返还彩礼款的比例为15%,即13533元。关于婚前购买的四样首饰,该首饰系王某对其与高某能否缔结婚姻关系附条件的赠与,因王某与高某已实际缔结婚姻关系,即所附条件已经成就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上述首饰已转化为夫妻间情感的信物,应视为王某对高某的赠与,故本案中对王某要求高某返还其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金手镯的诉请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王某在给付彩礼给高某后,家庭生活的经济条件较为困难,被认定为贫困户这一证据可以进行佐证,所以即便王某和高某已经在结婚后生活了近三年的时间,法院也是判决了高某返还部分彩礼给王某,使王某能够在离婚后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时区分了彩礼和首饰,虽然从其性质上看两种都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是首饰相对彩礼而言,所值数额较小,同时双方当事人在结婚后也是共同生活了较长的时间,所以首饰无须再返还,适当返还一部分彩礼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