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但是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形成了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事实婚姻,女方以两人感情破裂为由多次起诉离婚,但都因不能举证而被法院驳回了离婚的诉讼请求。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对于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法院在审理时,就是按照一般的经登记的合法婚姻来处理。
张某诉称:其与被告岳某在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系事实婚姻。生育两个儿子,均已成年。十几年来,被告一直在外务工,从不与家中联系,家中的日常开支以及两个儿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都是原告一个人辛苦挣得。两个儿子结婚时,建房、下礼、婚礼等一切事宜,被告也不管不问不回家,也没有出一分钱。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更不是一个称职的丈夫。双方长期分居十多年,基本没见过面。2018年10月初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2019年5月15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再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至今,双方仍无联系和来往,没有和好意愿,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岳某答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发生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共同生活30余年,并生育两子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张某和岳某虽然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但是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其也属于合法的婚姻,因此当张某不能证明其和岳某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时,法院是不会准予离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沪律网提示:我国婚姻法目前所承认和保护的事实婚姻需要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男女双方没有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对外也是以夫妻相称,周围的亲戚和邻居也都是将其当做夫妻;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时间早于199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