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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子女状告继母和父亲的婚姻系无效
发布时间:2021-05-13 18:13:4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96 ℃

父亲去世后,子女才得知父亲已经和另一个女子再婚了,子女在调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父亲和继母之间的婚姻系无效,理由是继母和父亲在登记结婚时还没有离婚,但是上海婚姻律师需要指出的是,当本案中的子女起诉时,继母早就和其前夫离了婚,因此不再存在重婚的情况,继母和父亲之间的婚姻应当是有效的。

父亲去世,子女状告继母和父亲的婚姻系无效

刘某甲和刘某乙诉称:两人的父亲刘某丙与前妻王某于1998年8月16日离婚,双方约定二原告暂由刘某丙抚养。2017年5月,原告父亲刘某丙因病去世,被告霍某某拿出其与原告父亲的结婚证,并得知2010年11月被告霍某某已按夫妻关系将其户口登记在原告父亲刘某丙的户口本上。后原告在当地民政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告与原告父亲刘某丙的婚姻登记记录,被告已构成重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依法确认被告霍某某与原告之父刘某丙婚姻关系系无效。被告霍某某辩称:被告与刘某丙婚姻合法有效,双方系在当地镇政府领取的结婚证,并未构成重婚,领取结婚证时被告与刘某丙均已离婚,且结婚后,被告与刘某丙已共同生活多年,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被告提供的结婚证上载明被告霍某某与刘某丙于2003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另查,被告霍某某与前夫于2003年11月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后,被告霍某某一直与刘某丙共同生活,原、被告相安无事。如今,原告于2019年3月7日以被告与刘某丙之间婚姻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婚姻无效的事由已经消失,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请,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虽然刘某丙和霍某某在结婚的时候,霍某某还没有和其前夫离婚,霍某某在当时存在重婚的行为,其和刘某丙之间的婚姻应当无效,但是随后霍某某和前夫就经法院调解离婚了,其和刘某丙之间的婚姻就在那一刻起从无效变成了有效。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婚姻无效的事由有四种,但是这四种情形中的三种都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为发生变化,因此当这三种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不存在后,本为无效的婚姻就变成了有效。但导致婚姻无效的近亲属结婚,因为血缘关系是与生俱来并且不可能改变的,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婚姻是一直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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