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定了婚约后,男方如约给付给女方家彩礼,但是随后女方一家就悔婚,男方便将女友一家都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还彩礼。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到,在此情形下,彩礼是需要返还的,但是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男方对婚约的无法实现也存在着过错,所以法院最终是判决女方一家返还部分彩礼给男方。
吴某诉称:其与被告郑某1在网上认识后,郑某1到原告家,准备与原告结婚,原告父母见被告年幼劝说被告郑某1回家去,被告郑某1不愿回家,于是原告就将被告郑某1送回其家,相隔不到三天,被告郑某1又发信息给原告,叫原告去接她,原告又按约定地点将被告郑某1接回原告家中,被告亲自打电话给派出所民警说“我直接不回家,愿意与原告结婚生活,如果回家,我父母就会把我关在家里,不准出来”。由于被告郑某1坚持不回去,其母亲张某就亲自到原告家中,商量原告与被告郑某1的婚事,于2018年农历七月十八日约定由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金36600元。第二天被告郑某1父母即被告郑某2、张某不让被告郑某1与原告在一起,说原告要钱就来他家退,且被告郑某1发信息给原告,不愿意与原告在一起。2018年9月4日原告向当地司法所申请调解此事,经调解被告方只承认返还彩礼金20600元,原告认为应当全额返还,于是没有达成协议。为此,吴某将郑某1、郑某2以及张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36600元。三被告辩称:原告方给付的金额为36000元,该钱用于对三被告损失弥补及赠予行为,三被告因此事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0元人民币以上,在本案中原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的请求。法院认为,三被告收到原告缔约婚约彩礼金36000元,后因被告郑某1系在校学生,三被告悔约,因原告明知被告郑某1系在校学生,还与其缔约婚约,其对缔约婚约存在一定过错,对其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金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由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金26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本案中原告和被告没有缔结婚姻,彩礼应当被返还,但是因为原告在明知郑某1还是在校学生的情况下还和其缔结婚约,也应当预见到两人是不可能缔结婚姻的,所以原告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被告不需要返还全部的彩礼,而是需要返还部分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后,如果没有结婚就分手的,那么男方基于婚约给付给女方的彩礼,男方是可以主张女方返还的,若是因女方的原因和或过错导致婚约无法维持的,那么彩礼应当全额返还;若是因男方的原因和过错或者男女双方共同的原因和过错导致婚约无法维持的,那么彩礼通常是返还部分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