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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事实婚姻的婚姻,感情破裂后法院判决离婚
    发布时间:2021-05-17 18:17: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73 ℃

    一对夫妻在长达数十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又分居了十余年,妻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也判决了两人离婚。那么对此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醒到,本案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但是其形成了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在确认感情破裂时,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

    构成事实婚姻的婚姻,感情破裂后法院判决离婚

    高某诉称:其与被告罗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5月份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两个女儿均已经成年。两人在婚内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现分居已经长达十余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1989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虽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属于事实婚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多方调解,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双方分居生活多年,互不尽夫妻义务。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的高某和罗某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满足了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因此两人所形成的事实婚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其效力等同于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两人的感情确已破裂时,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沪律网指出:由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的,所以在此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法律就不要求当事人只有再补办结婚登记才能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为法律所保护和承认事实婚姻就按照《婚姻法》对合法婚姻的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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