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结婚半年后,丈夫因为妻子擅自将六个月大的孩子流产掉了,而气愤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自己彩礼,那么此情形下,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呢?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女方擅自流产,虽然不属于过错,而且男方也不存在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法定情形,但是女方仍然应当返还部分彩礼给男方,这是法院出于实现判决的实质公平正义的目的。
张某诉称:2017年8月份,其和被告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在被告和被告母亲强烈要求下,2017年农历8月7日原告借款下彩礼现金105000元。2017年腊月份,被告又向原告索要三金,无奈原告又给被告20000元购买三金。2018年农历2月8日,原、被告在酒店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发脾气。更让原告气愤的是被告竟然将怀孕6个月的小孩私自流掉,夫妻之间这么重大的事,被告竟如此武断且向原告隐瞒真相。被告的这一行为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故原告于2018年10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现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25000元。被告王某辩称:二人已结婚两年,且怀孕并流产,王某母亲也给予王某大量经济帮助,彩礼在结婚时就拿到了男方家中,不存在返还彩礼的情况。同时,因原告的殴打行为导致王某精神不正常,如果原告能将被告的病治好,就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认识不足一个月就下礼订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没有培养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被告王某没有把握和珍惜和好机会,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在庭审中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应准予离婚。婚约彩礼是一种封建陋习,加重了给付一方的生活负担,助长不劳而获的风气。本案中,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巨额彩礼120000元,虽然是自愿,但也是基于缔结婚约关系愿望,现婚姻关系解除,彩礼应酌情返还。考虑到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已经共同生活近半年以及王某怀孕流产的情况,酌情支持返还彩礼30000元。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虽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但是法院考虑到两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并且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入手,判决被告返还部分彩礼给原告也是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指出:彩礼虽然是一种陋习,并且往往当事人在分手或离婚时会因为彩礼返还的问题产生纠纷,但是彩礼也是民间婚礼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完全禁止并不现实,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彩礼返还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