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自己在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审查后,依法告知当事人变更了案由,依法判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系无效。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离婚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事由,如果法院在审查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那么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当事人的婚姻系无效。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杨某某于2015年冬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并于当年腊月22日订婚,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并根据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09年9月经鉴定机构评定为二级智力残疾,至今未康复。被告杨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同意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法院认为,因原告王某某是二级智力残疾人,属于重度智力低下,相当婴儿智力,不会说话,反应基于原始本能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防卫能力,且至今未康复,属法定禁止结婚的人,故原、被告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将原、被属婚姻无效的情形当庭告知了当事人,并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法院宣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无效。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患有的是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是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故王某某不应当起诉离婚,而是应当将案由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法院也依法判决了两人的婚姻系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沪律网指出: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双方当事人所形成的婚姻存在无效的情形,那么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婚姻无效的情形,同时变更案由,将离婚诉讼变更为婚姻无效诉讼,法院最终的判决也是依法认定婚姻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