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为觉得在5月20日结婚是一件非常浪漫的事,所以这就成了自己的一个心愿,但是剑走偏锋,该男子胁迫自己的一个女性朋友,扬言其如果不和自己结婚,那么自己就会杀害对方的母亲,女方只好和该男子办理了结婚登记,随后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两人的结婚登记。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都自愿,像本案中的男方以人身威胁的方式强迫女方结婚的做法是万万不可取的。
江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章某某本系普通朋友关系,2014年3月被告得知原告回成都工作后与原告联系,要求与原告在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将其拒绝。其后被告便以杀害原告母亲并自杀为由进行胁迫,且多次到原告的公司进行吵闹。原告因担心母亲生命安全及不愿影响工作和名誉,不得不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于2014年5月20日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一直未同居生活,也未生育子女。2015年1月21日原告以受到被告胁迫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被告章某某辩称:在2014年5月20日结婚是自己的心愿,但原告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将其拒绝。为了达到结婚目的,被告就以杀害原告母亲及自杀威胁原告,并多次到原告供职公司进行吵闹。在被告的威胁下双方于201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对被告并无好感,一直没有与被告同居生活,被告生活也不幸福,所以同意撤销与原告的婚姻。法院认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被告以口头威胁等手段胁迫原告与其办理结婚登记,致使原告的结婚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双方婚姻登记后一年内向本院提出撤销婚姻登记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本案中,江某某和章某某之间甚至不存在情侣关系,但章某某以杀害江某某母亲的死亡威胁,来强迫江某某和自己办理结婚登记,这完全有悖于婚姻的自由,属于胁迫结婚,江某某依法享有撤销结婚登记的权利。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沪律网提示:受胁迫结婚属于法定的可起诉撤销婚姻的情形,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确实存在一方受胁迫结婚的事实,受胁迫方能够举证证明;二、是受胁迫方起诉撤销婚姻,而非胁迫方起诉撤销婚姻;三、受胁迫方行使撤销权受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超过这个除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