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找朋友借钱后,因为到期还不了钱,这个朋友就以此为由强迫女子和他结婚,否则他就会一直催着还钱并到处闹事,女子无奈之下只好和这个朋友结了婚,直到后来,女子还了钱,便向法院起诉撤销和朋友的结婚登记,女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婚姻律师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指出,女方确实是受到了男方的胁迫才结的婚,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登记。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葛某于2009年从网上认识,后来成为好朋友。2013年,原告因买房资金不足,遂于2013年8月从被告处借款200000元,约定一年内还款。到期后,原告因做生意不成功,没有足额资金按时还被告的钱,被告就紧催不让,而且逼迫原告与他结婚,原告没有答应,被告就多次到原告家里和单位胡闹,败坏原告名声,原告被逼无奈之下,于2015年1月9日与被告拿了结婚证。后原告归还被告借款,要求被告与原告一起撤销该婚姻登记,但被告一拖再拖不办理。现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葛某辩称:原告所说的都是事实,但是原告所说的胁迫都是因为我以此找她要钱,以前借过200000元给原告也是事实,双方于2015年1月9日领取结婚证也是事实。我们的婚姻不是自愿的,而且我们之间也没有感情。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案中,原告诉称是受被告胁迫与其领取结婚证,被告予以承认,且有电话录音予以证实,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是受被告胁迫与其结婚。原告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王某和葛某登记结婚,是因为王某不能按期归还债务,葛某以此逼迫王某和自己结婚,王某在此情形之下,已经不能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来选择,因此王某和葛某结婚属于受胁迫结婚,应当被依法撤销。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沪律网提示:受胁迫结婚中的胁迫应当是指受胁迫方在结婚时不能按照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选择不结婚,只能按照胁迫方的意思表示和其结婚,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受胁迫婚姻的事实时,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起诉讼的受胁迫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