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结婚不久后就因和丈夫感情不和而回娘家住了,丈夫于是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彩礼,上海婚姻律师针对本案指出,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并且彩礼数额较大的彩礼纠纷案件,法院通常在判决当事人离婚的同时会判令彩礼部分返还。
罗某诉称:其经媒人介绍与被告何某1认识,于2017年农历10月29日按照民族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17年12月25日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居住时间较短,后被告回到娘家至今未归,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应当在离婚后返还原告彩礼。被告何某1辩称:同意离婚;被告娘家陪嫁物现金20000元,支付购车款30000元,共计50000元,原告应予返还;原告在婚内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是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被告不存在退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婚内出轨,应一次性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并流产。综上,双方的实际情况无退还彩礼的情形,应予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何某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均未能克制、冷静处理家庭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何某1及第三人何某2(何某1 的父亲)实际给付彩礼15万元,考虑到当地经济水平、人均收入等事实,给付上述彩礼不可避免的将对原告及其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综合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导致婚姻破裂双方过错以及被告婚内曾怀孕等情节,对原告诉请返还彩礼的数额,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原告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不认可,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娘家陪嫁物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应予以返还。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在本案中,罗某和何某1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了真正的夫妻,但是两人的婚姻存续时间非常的短暂,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存在过错,可以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同时鉴于彩礼的数额较大,何某1应当返还部分给罗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对于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只共同生活了较短时间就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各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情形下的彩礼纠纷时的判决都不太相同,但都是结合案件本身的事实来认定和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