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新婚夫妻在结婚后没多久,就因为丈夫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起诉离婚,丈夫虽同意离婚,但反过来要求妻子返还自己彩礼,那么在此情形下,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呢?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法院在本案中判决女方需要返还彩礼,是基于男方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事实。
丁某诉称:其与程某系夫妻,因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最后一次争吵中,被告作出破坏家庭的过错行为,令原告丧失与被告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程某辩称,如原告坚持离婚,同意离婚。但要求被告返还因结婚所花费20万的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错误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且庭审中原告不同意与被告和好,故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应判决原、被告离婚。因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被告因结婚送给原告数额较大彩礼,给被告家庭造成一定的经济困难,又因双方已同居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不同于婚约彩礼纠纷,原告所收彩礼依法应适当返还。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和被告家庭实际情况,酌定原告返还彩礼3万元,“三金”应予返还,带去嫁妆再行拆卸影响商品价值,法院酌定归被告所有。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在本案中,虽然是被告的过错导致两人在结婚后不久就夫妻感情破裂,但是被告给予给原告的彩礼数额较大,并且导致了被告家庭存在一定的经济困难,所以在两人离婚时,原告应当返还部分彩礼给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如果男方因为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的经济条件存在一定的困难,那么其在和女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女方返还部分彩礼,这符合民法中的公平正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下返还彩礼的数额通常是依据男女双方婚姻存续的时间长短,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