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丈夫以自己在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为由,辩称两人的婚姻无效,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系无效。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婚姻无效的情形,那么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婚姻无效。
原告樊某起诉称:其于被告周某系夫妻,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无故殴打自己,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周某答辩称:自己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依法不应当结婚,且婚后尚未治愈,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另外,因原告提出离婚给被告造成精神伤害,要求原告给予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原、被告的婚姻属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应属无效。被告周某要求原告樊某赔偿因离婚造成的精神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系无效。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被告周某以自己在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为由,而主张婚姻无效,其抗辩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判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沪律网指出:我们应当区别婚姻无效和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和完全无效;而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以婚姻合法有效为前提的,因此在婚姻无效的基础上就不存在婚姻关系解除的问题,所以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如果法院经审查发现存在婚姻无效的事实,那么法院应当判决的是婚姻无效,而非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