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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诉称自己是被丈夫带回老家后强迫结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时间:2021-05-12 19:12:4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25 ℃

妻子以丈夫不务正业,还被刑事拘留,从而导致两人的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同时还提出自己当时和丈夫结婚时,是丈夫强行把自己留在了老家。那么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是否会判决离婚呢?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到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还是需要看起诉离婚的一方能否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妻子诉称自己是被丈夫带回老家后强迫结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王某甲诉称:2009年3月,其与王某乙在打工时相识并恋爱,当时被告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随后自己跟被告回到湖北老家,但是被告就不许自己离开了,随后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并生育了一女,被告在婚内一直不务正业,天天打麻将,为此两人常常争吵。2013年被告被刑事拘留,后来我提出离婚,被告则扬言要杀死我全家,我觉得和被告生活在一起很累,实在无法忍受这种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乙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均不属实,不同意离婚。自己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之所以要离婚主要是受其父亲挑拨,因为自己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至今还没有买房。自己一直在为家庭努力奋斗,希望法院能够维护家庭的完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登记结婚是双方的自愿行为,不存在胁迫结婚的情况,且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一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和纽带。现在原、被告存在一些矛盾,但双方应该加强沟通与交流,努力化解矛盾,以维护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在本案中,原告所诉称的,自己在被告不许自己离开被告老家的情况下和被告结婚,在想离婚时又受到了被告的人身威胁,但是这些都是一些主观上的情况,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从客观上证明其和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法院是不会准予离婚的。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原告王某甲所诉称的自己是因为被告不让自己离开后,才和被告登记结婚的,这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受胁迫结婚的因素,但是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看,这一情节尚不足以达到“受胁迫结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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