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结婚40多年后,妻子以丈夫对自己家暴多年而起诉离婚,但是因举证不能而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强调到本案中的原告虽然因为举证不能而被驳回了诉讼请求,但是我们仍然应当加强抵制婚内家暴行为的宣传力度,因为婚内家暴已经逐渐成为导致夫妻离婚的重要因素。
原告张某诉称:其和刘某系夫妻,已结婚41年,婚后多年被告对原告一直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多次原谅被告,现因持续家暴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2017年5月9日原告已经诉至法院,但经人说和撤诉。原告为了挽救婚姻,多次与被告沟通,但是无济于事,现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和刘某的婚姻关系。被告刘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称的家庭暴力我不承认,原告2017年5月9日起诉过我,但是原告撤诉了,我认为是原告原谅我了,原告一直没有跟我沟通,我给原告打电话但是原告电话关机。原告还提交了被告所写的三份保证书:2016年9月12日,被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不还口,不打也不骂;2016年10月27日,被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一定改过不冷静好动手的毛病;2017年12月27日,被告写下保证书,保证改过控制不住情绪,不冷静等错误,今后绝不动手。法院认为:离婚应以感情破裂为法定条件。关于原告主张的家庭暴力,原告提供的保证书,只是动手,并不能证明给原告造成一定伤害,提供的照片、医院就诊记录也只能证明受伤的事实,不能证明系被告所为。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现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已经长达四十多年,原告生病住院,被告给予照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存在和好之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内存在家暴的情况,那么受家暴的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并可以受家暴为由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受到家暴的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受到了家暴,否则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沪律网指出:对于夫妻一方主张在婚内另一方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这种举证责任不应当非常的严苛,当事人只需要证明达到了另一方确实打了自己,并且次数较多,严重程度较大,法院就应当确认存在家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