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结婚十几年后,妻子以自己当时受到胁迫结婚,如今两人的夫妻感情也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的妻子不能再以受胁迫结婚为由为起诉解除婚姻,因为即便其能够证明存在受胁迫结婚的事实,而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撤销权也会因为过了除斥期间而消灭。
原告甄某诉称:其与被告徐某于199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5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6年10月19日生育女儿徐某某。因原告与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了解,原告在被告的胁迫之下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打骂。原、被告虽然在同一屋檐下生活,但早从2004年起已分房睡觉。原告曾于2010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经法院调解后撤诉。撤诉后夫妻关系未见好转,被告仍然打骂原告,夫妻关系无法维持,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人离婚,婚生女儿徐某某由原告自己抚养。法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名女儿,双方已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矛盾、争吵,但都是婚姻家庭的日常琐事,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相体谅、沟通、尊重和宽容,化解隔阂,消除误会,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主张是受被告胁迫结婚及被告婚后打骂原告的事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其诉请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原告甄某所诉称的其是在徐某的胁迫之下才和他结婚的,在婚后感情一般,并逐渐破裂,但是甄某并没有以胁迫结婚为由起诉撤销婚姻,而是起诉离婚,可见其是将受胁迫结婚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因素。但是,在原告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法院是不会准予离婚的。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提示:受胁迫结婚是法定的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但是受胁迫方应当在登记结婚之后的一年之内或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的一年之内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超出这个时效的,受胁迫方就不能再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而只能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