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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解除婚约后,男方以女方存在过错为由诉请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1-05-18 19:18: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88 ℃

一对情侣因为产生矛盾而导致签订的婚约无法实现,男方便以女方对婚约的无法实现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诉请女方及其母亲返还彩礼,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当男女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男方所给付给女方的彩礼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情侣解除婚约后,男方以女方存在过错为由诉请返还彩礼

产某诉称:其和被告芮某在2015年建立恋爱关系,后订立婚约,被告芮某和其母亲陈某要求原告给付彩礼50000元,2018年9月,原告通过母亲的账户向两被告交纳了50000元彩礼钱。2018年10月两人举办了婚礼,所有操办婚礼的花费全部由原告方支出,花费巨大。但此后,原告偶然中发现被告芮某和其他男性关系暧昧,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提出和原告分手,之后原告就发现被告芮某立刻和他人建立了恋爱关系。现双方已经无法继续缔结婚约,被告应当如数返还原告借缔结婚姻为名所收受的财物。同时,被告芮某系双方无法缔结婚约的过错方,对于举办婚礼花费应由被告方予以返还。芮某、陈某辩称:被告确实是收到了原告通过其母亲转账的50000元彩礼,但是这50000元被告在收到之后大部分是用于了婚礼的准备以及婚礼举办之后原告与被告出国旅游共同消费掉了;原告的第二项诉请,返还因婚约支出的款项2318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被告陈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的50000元虽然说是通过原告的母亲转账给了被告芮某的母亲陈某,但是之后这个款项是用在了原告和被告芮某的身上,都是他们两个使用的,被告陈某没有使用过该笔款项,那么案涉的50000元彩礼返还也与被告陈某没有关系。法院认为:产某与芮某准备结婚,产某按照本地习俗将50000元彩礼交给芮某的母亲陈某,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芮某及其母亲应当返还彩礼。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结合双方实际情况酌定。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举办婚礼后共同出国旅游,且在举办婚礼和出国旅游过程中双方均有共同花费,故酌情由芮某及其陈某共同返还产某彩礼16000元。至于产某因婚约花费的其他款项,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返还的范围,应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均称系对方过错导致双方未登记结婚,但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本院均不予确认。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在本案中,产某和芮某在签订婚约后因为矛盾的产生而不能按照婚约来缔结婚姻,因此产某支付彩礼的目的就没有实现,所以芮某应当返还彩礼给产某,但是考虑到产某对彩礼也有部分花费,应当法院酌定芮某返还部分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沪律网提示:男女双方在签订婚约后,男方如约给付彩礼给女方,如果双方因客观原因而导致无法按照婚约来成功缔结婚姻的,那么女方所收受的彩礼就应当返还,至于是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往往是由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彩礼的花费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来综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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