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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事实婚姻也系无效
发布时间:2021-05-22 19:22: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00 ℃

我们都知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那么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否能够形成事实婚姻呢?上海婚姻律师解释到,事实婚姻虽然不要求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其他实质构成要件上应当和一般的合法婚姻相一致,也即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所形成的事实婚姻也是无效婚姻。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事实婚姻也系无效

原告周某某诉称,其与何某某于1984年10月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12月即草率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1985年12月27日生育一女何某A,1987年7月26日生育一男何某B。同居后双方感情不好,由于被告的种种行为,其于1994年与被告发生争执后即外出打工,至今已21年未与被告沟通联系,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请求准予其与何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其放弃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随嫁品不要求作处理。被告何某某因下落不明。法院认为:认为,1984年,原告周某某和被告何某某未经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其双方已经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周某某起诉与何某某离婚,该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但是。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双方的母亲系同胞姐妹,其双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两人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故依法宣告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的婚姻无效。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在本案中,周某某和何某某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还生育了儿女,而且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这些条件都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但是两人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两人所形成的事实婚姻也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沪律网指出:我国的婚姻法在1950年就出台颁布了,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做了规定,并在后续的多次修订中进行补充完善,其中对于禁止直接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一直以来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需要满足的实质要件之一,因此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也需要满足“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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