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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感情破裂后法院判决离婚
    发布时间:2021-05-26 19:26:4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89 ℃

    一对情侣在结婚时女方还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在结婚十几年后,妻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这一诉讼请求。对此,上海离婚律师需要指出的是,结婚时夫妻一方尚未达到法定婚龄,那么在当时两人的婚姻是无效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等这一方达到了法定婚龄后,两人的婚姻就从无效变成了有效。

    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感情破裂后法院判决离婚

    史某诉称:其和被告陈某在打工时相识,当时被告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原告年幼无知,与被告结婚。1998年1月,原被告到民政办办理了结婚证。后生育一儿一女。2011年,被告因刑事案件被判刑,给原告造成巨大心理伤害,双方分居。2012年原告离开被告住所到外地打工并为两小孩支付生活费、教育费。2016年3月,被告出狱后,原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未果。2016年、2017年、2018年原告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现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被告陈某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史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现在已达到法定结婚婚龄,现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应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史某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现被告陈某同意离婚,故法院对原告史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史某和陈某在登记结婚时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史某达到了法定婚龄,两人的婚姻就从无效变成了有效。那么在这之后两人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是直接判决离婚的。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沪律网指出:有的法院在审理上述同类案件时,也会以当事人在结婚时还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直接判决婚姻无效,而不考虑在一方起诉离婚时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否已经不存在了,那么这样的判决相对欠缺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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