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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婚龄结婚,被法院认定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21-05-28 19:28:5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80 ℃

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如果发现当事人在结婚时是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么法院是判决是否离婚呢,还是判决婚姻无效呢?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法院是判决婚姻无效的,但是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既然婚姻无效的事由已经消失了,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就应当成为有效,法院应当是判决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

未达婚龄结婚,被法院认定婚姻无效

原告曹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经自由恋爱于1993年9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于1996年1月20日生育长女曹某1(已成家)。1998年被告李某外出务工,至今未归。2001年原告因打架斗殴被劳教,2017年劳教结束回家,在此期间,女儿曹某1由原告母亲抚养长大,被告李某未尽抚养义务,在原告劳教期间,被告李某从未探视过原告,夫妻分居长达20年,夫妻感情早已不复存在,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述称:进行结婚登记时,双方没有达到结婚年龄,但当时结婚登记审查不严,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虚报年龄进行了结婚登记。自己实际是1973年5月19日出生的,李某实际是1975年1月13日出生的。法院认为:原、被告虚报年龄进行结婚登记时,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在审理曹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时,认定两人在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从而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这虽然是遵照了婚姻法的规定,但是个人认为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更合适。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时,如果婚姻无效的事由已经消失了,那么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这说明当婚姻无效的事由消失时,无效婚姻就变成了有效婚姻,那么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是判决离婚,而不应当判决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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