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得知妻子在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后,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女方所患的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依法变更男方的诉讼请求,判决两人的婚姻系无效。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对于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的,如果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的,那么婚姻系无效;如果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的,那么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
李某诉称:其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由于时间太仓促,双方没有进行婚前体检,被告隐瞒其患有精神疾病,婚后病情发作时原告才知道。婚后半年,被告两次去医院治疗仍未治愈。由于双方认识时间太短,相互无了解,以及被告隐瞒其病史,严重伤害了原告,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法院认为:结婚登记的双方应当符合婚姻法律规定的条件。被告冯某婚婚前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原告并不知情,且婚后被告尚未治愈,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属于婚姻无效。原告之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请求判决离婚不当,法院依法予以变更,因此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被告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属于法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其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而和原告结婚的,在原告知道真相后,可以此为由向法院主张两人的婚姻系无效。
《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沪律网提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部分传染病以及部分精神疾病,如果夫妻一方患有这些疾病的,所形成的婚姻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在婚后经治不愈,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也可以不判决婚姻无效,而直接判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