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过错赔偿协议”离婚后依然有效
发布时间:2017-07-11 13:1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9 ℃

丈夫婚内与他人同居,被妻子发现后,在与妻子商量离婚时达成“过错赔偿协议”,但离婚后并未完全按约履行,妻子将其告上法院。9月15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认可了该协议的效力,判决被告高某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倪某剩余的9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
高某和倪某原系夫妻,高某与他人同居,被倪某发现后,两人商量离婚。2002年9月,双方经苏州海联律师事务所见证达成一份“过错赔偿协议”。双方约定,高某赔偿倪某20万元,补偿倪某及儿子小高10万元。双方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再次写明高某赔偿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高某给付部分钱款后未再支付,倪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与倪某在离婚前及离婚时就精神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高某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

作者:吴亮亮 袁辉 发布时间:2006-09-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