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后,未成年的儿子跟随母亲生活,而孩子的母亲在孩子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儿子的姓改成了母姓,在几年后,孩子的父亲得知儿子的姓被改了,又将儿子的姓给改回来,但是儿子不同意,父子双方在协商无果后,儿子将父亲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在充分最终孩子的意愿下,判决父亲将儿子的姓改回母姓。
向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于2008年3月生育一子小向,取名向某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向某与郑某在2011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向由郑某监护抚养。郑某在向某不知晓的情况下,将小向的名字变更为母姓。2018年12月,向某得知小向的名字已由“向某某”改为“郑某某”,遂将小向的名字改回“向某某”。但是,在2014年9月至2020年7月间,原告小向一直使用“郑某某”的名字参与多种校外培训,并参加各种国内和国际比赛,获奖30余次。诉讼前,原告小向被多个组织其参赛的培训机构书面告知,由于其姓名由“郑某某”变更为“向某某”,可能导致其以往的奖项和成绩无法被识别,不能继续参加相关更高层次的比赛,不能继续参与教育宣传片的拍摄和出版等。名字的更改对小向的学习及成长产生了极大阻碍,也给其心理造成巨大困扰。2020年8月,在多次与父亲向某沟通无果后,小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原告小向本人充分表达了自己要求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的强烈愿望。在庭后的心理疏导过程中,小向也再次表达了对“郑某某”这一姓名的认可和喜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向从小学到中学,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生活和学习都是使用“郑某某”这一姓名,小向这7年间在学业和艺术修养等各方面均有所成,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已经成为其人格标志,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遂判决判决被告向某配合原告小向将姓名变更为郑某某。
问题1:如何看待“姓名权”?
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再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是有权修改自己的姓名的,不过这种修改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而且对于自然人的“姓”也是有相应的限定条件的。
问题2:小向的姓可以跟随母亲郑某吗?
律师指出:尽管按照传统的宗族理念,子女的姓应当是跟随父亲,但是基于《民法典》第1015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因此从法律上看,小向是可以跟随母亲郑某姓的,因为在郑某和向某离婚后,小向是跟随向某一起生活的,小向跟随向某姓也是合情合理的。
问题3: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小向的姓可以为“郑”?
律师解释到:一方面郑某是小向的母亲,小向跟随母亲姓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小向用“郑某某”这个名字已经好几年了,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都已经用的很熟了,如果将其又改为“向某某”必然会对小向今后的生活和学习带来诸多的不便,而且小向也强烈表示自己愿意用“郑某某”,因此法院支持了小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