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的一位六旬老人在开车过程中遭到一个陌生男子攀爬到车上,老人以为是遇到碰瓷或者是抢劫的,因此加速行驶车辆,导致爬上车的男子从车顶掉下后死亡,老人因此被控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老人却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因此又提起了上诉。
2019年8月17日,李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突然发现前方车辆停车,随即踩刹车减速,但这时突然出现一位陌生年轻男子猛扑到李某某车上。由于李某某所在驾驶位的车窗没关,陌生男子用左手抓住车顶外侧,右手则抓住车左前窗。陌生男子还突然将其左脚跨入驾驶室内,之后在车里对方向盘和李某某身体进行猛踹。李某某当时以为自己遭遇抢劫,很害怕,便把车继续往前开,踩了油门。但约十几秒后,这名陌生男子从车上跌倒到地面。见此情形,李某某将车停下,请随行的朋友报警。陌生男子被送医。次日,李某某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警方认为李某某存在故意伤害嫌疑,将其刑拘。五天后,陌生男子李某不幸身亡。
2020年10月29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害人李某精神受到刺激,跑向街上拦车。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遇到被害人行为失控攀爬其驾驶的轿车时,未采取停车措施,而是采取加速行驶来摆脱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附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约11.8万余元。李某某认提起上诉,希望改判无罪。李某某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应定性为正当防卫,李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目前,该案仍然在进一步审理中。
问题1:为何法院一审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指出:在本案中,由于被害者李某因为自己行为失控而攀爬到李某某驾驶的车上,李某某在慌乱之下,驾驶行驶来摆脱被害者李某,故而导致李某从车上摔下后死亡,李某某的行为与李某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从现有的证据看,李某某在当时只想摆脱李某,故而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李某造成伤害,这属于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最终酿成了悲剧。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于本案中李某某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形较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问题2:李某某上诉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是否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认为:李某某如果要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那么首先要证明在当时李某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不法侵害行为”,但在事实上李某是因为自己的精神失控,导致行为失控,很难认定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而且律师认为李某某在当时是酒后驾车,其在遭到李某攀爬上车辆后加速行驶,直接导致了李某的死亡,所以李某的死亡很难界定为“意外事件”,因此李某某的上诉很有可能会被二审法院所驳回。
问题3:假设李某某的行为是构成正当防卫,那么对于李某的死亡,李某某的正当防卫是否是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律师提出:即便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其对于李某的死亡也是超出了正当防卫必要的限度要求,因为李某的行为虽然会对驾驶车辆的李某某造成影响,但其实只要李某某在当时停下车辆,就可能会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即便是在正当防卫下,李某某对李某造成的死亡结果也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也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