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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高空扔菜刀获刑半年——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1-06-10 17:10: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30 ℃

在今年的三月一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而其中高空抛物罪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的案件,被告人因为先后两次从高空抛下菜刀,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某日,溧阳家住三楼的徐某与王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女子高空扔菜刀获刑半年——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问题1:在高空抛物罪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之前,在刑法上如何是认定高空抛物的行为的?

律师回答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之前,刑法上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以《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因为高空抛物存在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并且高空抛物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具有相当性。

问题2:在民法上,是如何规制高空抛物致财产损失或致人损害的?

律师表示:在民法上,高空抛物致财产损失或致人损害的,是以侵权行为来规制的,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该条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在高空抛物案件中找不到明确侵权人时的责任承担,另一方面加强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公安等机关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尽到查明真相的职责。

问题3:本案作为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认为: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新规定在刑法层面对于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单独的规则,而不需要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规则,是能够对高空抛物的案件形成统一的审查标准,也能避免在此类案件中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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