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婚内出轨,甚至还因为诈骗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虽然丈夫和其在监狱内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由于前妻在婚内的诈骗罪骗了他们370万元的借款,而这笔借款经过一审和二审,以及再审,法院都认定涉案的借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前夫也仍然是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06年,41岁的景某在婚恋网站与30岁的王某相识,王某自称英国留学、拥有家庭企业、几十亿财产,两人很快便闪婚了。但很快婚姻出现问题,王某在婚内出轨多人,每次用同样的套路骗钱,后王某因为诈骗徐某某44万元被判刑6年半。更糟的是王某的其中一个情人刘某某,拿出王某给他写的370万欠条,要求景某承担这笔“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景某万万没想到,自相爱的妻子因诈骗罪入狱后,自己也随之背上了370万元的共同债务。2013年9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某进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4月17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王某在狱中与景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在两人的婚姻关系结束之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就刘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涉案的370万元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景某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景某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景某在再审申请中提到,王某与刘某某的借贷纠纷实为诈骗犯罪,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此外,景某坚持,即便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也是王某个人债务,与其无关。201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向刘某某借款发生在王某和景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二审中,景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刘王二人明确约定涉案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无法证明刘某某知晓景王夫妻二人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此同时,从王某的消费开支可看出,不仅存在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消费的情形,且无法排除借款以其他方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景某主张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成立。
问题1:现行《民法典》是如何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的?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要么是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要么是该债务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问题2:本案中的债务为什么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指出:由于本案是在《民法典》尚未颁布和实施之前发生的,法院审理的依据主要是《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先前的《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除非能够明确证明这笔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否则该债务就会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而在《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就需要承担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问题3:景某是否还有可以救济的途径呢?
律师提出:从程序上看,景某还可以通过检察院对最高院的再审提起抗诉,就从事实上看,王某在婚内出轨还对他人进行诈骗,所欠下的债务虽然可能可能确定用于日常生活,无法严格区分出哪些债务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哪些债务不是用于夫妻日常生活,但让景某承担偿还责任,确实是实属不公。而且如果景某最终承担了对债务的清偿,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王某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