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在横穿篮球比赛场地的时候被比赛者撞倒后受伤,老人将撞人者以及撞人者所在的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的责任,撞人者和学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令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被撞的老人的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3日,大学生张某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在比赛的时候,68岁的李某横穿篮球场。张某在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某,将其撞倒在地。李某受伤后被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后,李某找张某索赔未果,将张某及学校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在篮球场通行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计1.2万余元;学校作为篮球场的管理人,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计0.47万元;李某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张某及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篮球运动过程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张某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因此,张某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观李某,应当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李某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二审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1:张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着过错?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张某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因为认定张某在球场上撞伤李某,存在着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属于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基于篮球运动本身存在较强的对抗性和剧烈性,加之李某本身的行为,张某撞到李某甚至都不存在着疏忽大意的过失,故也不存在着过错,所以判令张某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2:学校是否存在着过错?
律师表示到: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篮球场上没有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而二审法院则认定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从事实认定来看,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更加的明确,更具有说服力,也足以证明学校在篮球场管理方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认为:本案例旨在告诉我们在侵权责任的案件中,法院应当遵循“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基本原则,要从事实本身出发,并非所有的被侵权人的损害都得归因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在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到了足够的义务的前提下,被侵权人的损害应当由其自己来承担,否则就有失公平正义。